天津非遗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传承人带徒传艺可获补助
滨海新区文广局、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《滨海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(团队)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,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(团队)的认定、管理环节提出明确规定。今后,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,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,有权取消其资格。
据介绍,今后,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(团队)的命名,应经申报、审核、评审、公示、认定、公布等程序。原则上每个非遗项目均可认定代表性传承人。被命名为代表性传承人(团队)后须向区文广局签订承诺书,履行项目传承责任与义务。其义务包括:采取收徒、办学等方式,开展传承工作,培养后继人才;积极参与各类展览、演示、研讨、公益性宣传、交流等活动;配合非遗保护单位做好非遗保护工作等。
《办法》规定,滨海新区建立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(团队)传承奖励机制,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(团队)带徒传艺、培训讲习、整理出版有关资料、展示展演、学生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。对丧失传承能力、无法履行传承义务,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,以及触犯国家法律而剥夺公民权利的,经区文广局审核认定,取消其传承人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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